保密知识手册

发布时间:2022-04-13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

1、保密:是指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人为地控制某些信息,使之不被扩散的行为。

2、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工作秘密: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4、保密工作:是指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5、保密工作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是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从198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

7、《保密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对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8、《保密法》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确立了确定、变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规定了解密的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保密范围不清、密级混乱、密级一定终身的违反保密工作本身发展规律的现象。

9、《保密法》为完善我国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10、《保密法》明确了泄密法律责任,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标准,为及时惩治犯罪和准确打击泄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11、《保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部门的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证。

12、保密工作的方针: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13、保密工作的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内外有别;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合理、合法、适度;协调配合。

14、保密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保住密源、把住出口、做好服务。

15、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6、各级领导要重视保密工作,并把它纳入议事日程,使其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

17、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就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8、保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19、领导在研究部署主管或分管的业务工作时,凡是可能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同时对其中的保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作出周密的安排。

20、根据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实行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工作也同时管到哪一级。

2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常督促检查,堵塞泄密漏洞。

22、坚持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23、严格保密纪律,及时查处泄密事件。

24、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提高防范能力。

2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是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加强防范工作。

26、对于接触国家秘密较多的领导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

27、我国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分为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两大类。领导机构的基本形式是各级党组织的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保密工作管理机构的基本形式是政府的保密局和机关、单位的保密办。

28、定密:是确定国家秘密的简称,是指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经评估、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特定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而进行认定的行为过程。

29、定密的根本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30、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是指存在于各行业具体业务工作中,属于《保密范围》中具体列出的内容。它是各级机关单位确定秘密事项的法律依据。

31、定密程序:首先由承办人员提出该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交部门领导审核把关后送本机关、单位领导审批。一般不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32、定密工作的主要方法:"对号入座",就是在保密范围中有明确、具体的条款的,可直接依据其规定确定密级。

33、属于不明确事项(即保密范围没有的,无号可对的),或有争议事项,认为应当定密的,可依法上报主管部门或有确定权的保密部门审定。

34、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35、一般情况下,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36、绝密级是通常所说的"核心秘密",是最重要、最高一级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37、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害。

38、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害。

39、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40、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扩大密件的接触范围。

41、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的人员须作出文字记载。

42、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算;一年以内的,按月计算。

43、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期的,以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计算。

4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如难以确定的,可以不标明,文件的保密期就是相应密级的最长期限。

45、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在下列情况应及时变更:(1)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2)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改变的;(3)上级机关在"情况紧急时"的变更。

46、规定保密期限,适时解密,可以使不需要保密的信息及时得到社会了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免除对国家秘密逐项履行解密手续的大量工作,也更有利于集中力量保住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秘密事项。

47、某一项国家秘密事项如不提前解密将会严重影响本机关、单位的业务工作的,可以向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提出解密建议。

48、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来确定,人为扩大保密范围,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按国家秘密来保守,将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妨碍信息交 流,也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49、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人为地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仅造成管理混乱,而且加重保密工作负担,给业务工作造成诸多不便。

50、"国家秘密载体":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录音、录像带、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优盘等物品。

51、国家秘密的标识包括秘密等级、标志"★"号和保密期限三部分。

52、正确的标识是:前面标明秘密等级,中间标"★"号,后面标明保密期限。如"机密★1年"等。

53、国家秘密的标识,如果有外包装袋的,或者是具体物品,标在左上角或其他显眼位置。

54、国家秘密的标识,如果不好标明,须在文字记载中说明。

55、秘密载体管理业务包括制作、接收、阅办、传递、借阅、汇编、引用、保管、销毁等。

56、秘密载体的印制必须严格按保密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57、传阅密件时应注意:(1)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或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2)不经制文单位同意,不得扩大阅读范围;(3)阅文要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

58、传阅密件时要以直传方式进行,不得横传。

59、阅办密件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绝密件要在指定的的办公场所进行。

60、领导对密件作出批示后,须将批件退给经管人员,经管人员逐件登记后再传给其他领导。

61、承办密件的部门或有关人员,对阅后退回的密件要清点份数,防止秘密载体被抽出。

62、除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外,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带密件回家或到其他场所,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的,应当经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63、复印秘密文件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复印上级的秘密文件。

64、绝密级秘密载体和密码电报、省军级文件和其他物品未经特别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65、复印机密级以下秘密载体,数量较少的,经文秘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数量较多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66、复印密件时应在《复印文件登记本》上详细记录复印的时间、数量、批准人、经办人等资料,以备查询和明确责任。复印件要加盖复制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67、复印秘密载体时,必须保持文件原貌,不准覆盖文件的秘密标识。

68、不准擅自在电脑中拷贝和保存秘密信息。

69、复印秘密载体时,必须在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上进行。

70、翻印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71、翻印机密级以下秘密载体,应当经文件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72、发送秘密载体时,要认真核对件数、发送单位及其地址,防止错发、漏发。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件单位名称。

73、秘密载体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74、传递秘密载体时,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明确责任,严密保护,不得失控。

75、亲送件要当面将秘密载体送交收件人,并履行签收手续,一般由收件人亲自签收,不要委托他人收转,确须委托他人代收的,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

76、在市区内传递机密级以下秘密载体时,可以通过交换站进行,统一由文秘部门的专职机要通信员或经管人员负责,不得随便委托他人或其他单位的通信员进行交换,也不能招聘外地人员充当临时通信员。

77、到交换站交换秘密载体,要专车接送,不得步行、骑自行车或坐公共汽车,确须步行的,要两人以上同行。

78、在本地传递绝密件时,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异地传递时,可通过机要交通部门递送,也可以专人递送。专人传递时,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79、发送往外地的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部门或邮政机要通信部门进行传递,或指派专人传送,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各种速递公司寄送。

80、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秘密信息,应当采用经保密部门认可的加密技术或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的保密规定。

81、严禁携带秘密载体到公共场所参观、游览、购物和探亲访友,严禁骑自行车夹带或单独乘坐公共汽车携带秘密载体。

82、借阅秘密载体时,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83、本单位人员借阅秘密载体,机密级以下由借阅人所属的部门或文秘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件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84、外单位人员借阅秘密载体,仅限借协作范围内的秘密载体,且须凭单位介绍信,经严格审批,并按期归还。密码电报不得外借。

85、汇编秘密载体应当经秘密载体的制发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应当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管理。

86、摘录、引用秘密载体的内容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形成秘密载体的,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管理。

87、秘密载体必须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场所,如保密室、档案室等,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如电脑密码文件柜等,采取技术防范、物理防范,如防盗报警装置、电子监控装置等保护措施。

88、绝密件等重要秘密载体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

89、绝密件、省军级文件和密码电报的保管,除依照普通秘密载体的保管办法之外,还须专本登记,专柜存放,定期清退,定期销毁。

90、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将秘密载体放进文件柜里,不得摆在办公台上或随手塞进抽屉里。

91、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薄,应当指定专人如经管人员妥善保管。

92、各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丢失或其他泄密问题应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

93、按照规定须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也不能作为资料自行保存。确须保存的,经请示同意可保留复印件。

94、涉密人员或经管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所在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有关人事工作手续。

95、被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应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没有移交对象的,退回原制发机关、单位,或经保密工作部门同意予以销毁。

96、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规进行归档,并存放在安全保密的档案室。

97、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

98、销毁秘密载体时,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99、纸介质秘密载体可以采用焚烧、化浆等方法进行销毁。

100、磁介质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进行,彻底清除有关信息。物理的方法如压烂、碾碎等,化学的方法如用化学溶剂浸泡、洗刷等。

101、机密、秘密文件应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毁,在废纸没有打成纸浆前不得离开现场。严禁到非指定的造纸厂销毁或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

102、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应指定专人在单位焚烧干净。

103、禁止将秘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违者以泄密论处。标有"内部资料"、"内部使用"、"商业秘密"等字样的各种载体,也禁止当废品出售,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104、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105、涉密会议开始时,主持人要向代表宣明保密纪律,要求代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秘密文件,必要时可由会务组代为保管。

106、涉密会议结束时,要清退代表手中的秘密文件,由主办单位统一通过机要通信部门寄给与会单位,避免由个人携带秘密载体时丢失或被盗。

107、涉外保密:是指在涉外活动中,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所采取的一切防范措施。

108、保密单位接待参观应有"四定":定统一的接待制度;定统一的接待班子;定统一口径的材料;定统一参观路线。

109、在与外宾交往中应注意不泄露内部秘密,不携带内部资料会见外宾;参观、游览、接待外宾必须二人以上。

110、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援助、技术咨询服务等方式向国外提供国家秘密技术,或者出口产品、设备中含有国 家秘密技术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11、对军事禁区和属国家秘密的,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112、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113、在对外经济合作中需提供资料时,须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114、对外提供的资料,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做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需要的,应做技术处理。

115、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116、严禁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

117、出国人员出国前须接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保密教育。

118、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确因需要,应经本单位或上级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19、出国人员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

120、出国人员不得擅离集体和驻地以及到外国人员家里住宿。如邀见亲属和朋友,要经出国团体领导批准。

121、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与我国内或我驻外机构通信联系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122、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保密要求:只能是在其有关的生产范围和区域内活动,不得进入与其无关的范围和区域;不准让外方人员接触我秘密文件和参加我方召开的涉密会议;不准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123、科技保密: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科技事项,都属于科技秘密。以国家科技活动中形成的各类科技秘密为对象,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称为科技保密。

124、科技保密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批准的发明;(2)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3)我国独特的技术决窍和传统工艺。

125、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审查原则:(1)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技术优势和经济利益;(2)贯彻我国外交路线、方针和政策;(3)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威望和扩大我国科技影响。

126、经管国家秘密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127、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128、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保密局。

129、对于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泄露当事人是厅局级(含厅局级)以上干部的,可直接报告国家保密局。

130、泄密案发单位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13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32、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33、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声象设备等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134、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建设中的保密工作。

135、计算机泄密的主要途径:(1)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密;(2)计算机联网泄密;(3)计算机媒体泄密;(4)计算机工作人员泄密。

136、使用低辐射计算机设备是防止计算机辐射泄密的根本措施。

137、根据辐射量的大小和客观环境,对计算机机房或主机内部件加以屏蔽,能有效防止计算机和辅助设备的电磁波辐射。

138、计算机视频信息干扰器,采用相关干扰保密技术,使干扰信号与计算机辐射的信号有共同的频谱特征,能有效保护计算机显示屏上的信息。

139、党政机关和保密要害部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必须采取防止电磁辐射的保密技术措施,配置专用的计算机视频信息干扰器,有效抑制传导辐射。

140、建立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随便进出机房,重要部门的机房要有必要的安防措施。

141、录有秘密文件的媒体。应按照同等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对其复制、打印、借阅、存放、销毁等均应遵守有关规定。

142、同一媒体不要混录秘密文件和公开文件。

143、录有不同密级文件的媒体,应按密级最高的管理。

144、我国计算机网络分为:(1)公共信息网络;(2)仅用于处理内部事项的内部网络;(3)涉密网络。

145、建立网络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使用者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使用级别,低级别的不能进行高级别的操作。

146、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147、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指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148、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原则:同步建设,严格审批,注重防范,规范管理。

149、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地(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150、承接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经国家保密局批准、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151、涉密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设施必须与网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152、凡用于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产品,必须经过国家保密局涉密系统安全保密测评中心的检测,符合相应的安全保密要求,发给证书,才能在涉密信息系统使用。

153、涉密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性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要实行动态的风险管理,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漏洞。

154、防火墙:是指利用计算机口令字验证、数据库存取控制技术、审计跟踪技术、密码技术等对网络终端的个人桌面计算机的处理过程实施保护,使之不被非法外传、破坏、拷贝等,有效防止系统内部人员有意或无意的信息泄漏的系统。

15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156、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交流,同国外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157、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158、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159、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160、凡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的范围。

161、互联单位:指负责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网络运行单位。

162、接入单位:指负责接入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网络运行单位。

163、互联单位、接入单位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所属接入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制订本网络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

164、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165、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166、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167、提供上网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168、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外,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169、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17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网络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17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当发现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172、政府上网信息要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批准。

173、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174、对联网泄密的技术防范措施:(1)身份鉴别;(2)监视报警;(3)信息加密;(4)数字签名。

175、对媒体泄密技术防范措施:(1)防拷贝技术,如给媒体做特殊的标记;(2)对媒体中的文件进行加密;(3)进行消磁。

176、重要的会议室、办公室、机要室等保密要害部位要定期进行防窃听检测,召开重要会议前还要做专门检测。

177、接收的礼品,在未检测前不要放在可能谈论机密的房间里。

178、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179、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180、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181、密码电报原文不得印成文件下发,不得复印和传抄。

182、密码电报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传达,不得用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转发。

183、省、市涉密较多的重要机关和保密场所使用从境外购进或者接受赠予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其他物品,须经安全保密技术检查后方可使用。

184、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

185、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186、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187、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188、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89、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 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19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91、商业秘密的标识为"▲","▲"前为密级、后为保密期限。

192、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商密A"、"商密AA","商密AAA"三个等级。

193、"商密A"是一般的商业秘密;"商密AA"是重要的商业秘密;"商密AAA"是特别重要的商业秘密。

194、雇主无区别地向所有雇员披露某项商业秘密时,该商业秘密失去秘密性。

195、商业秘密所有人无限制地向公众披露某项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失去秘密性。

196、在专利、出版物上披露某项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失去秘密性。

197、他人独立地发明出同样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失去秘密性。

198、他人在公开的市场上买到产品进行反向研究而获得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失去秘密性。

199、商业秘密被窃后应明确秘密层次、弄清泄密源、寻求法律保护。

200、为严防商业秘密被窃或被泄,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要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和检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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